GATT(关税与贸易总协定)与WTO(全球贸易组织)是全球贸易体系中的两大支柱,但两者在性质功能制度和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。下面内容是主要区别的
1. 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
GATT是1947年签署的临时性多边协定,最初仅作为《国际贸易组织 》(ITO)生效前的过渡安排。由于ITO未能成立,GATT以“临时适用议定书”形式运作,缺乏正式国际组织地位。
WTO是1995年成立的永久性国际组织,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完整的组织结构(例如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等),具备更强的制度化和稳定性。
2. 覆盖范围与制度体系
仅涵盖货物贸易领域,主要关注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的规范。其制度分散于多轮谈判协定中,缺乏统一框架。
涵盖货物服务聪明产权三大领域,包括《服务贸易总协定》(GATS)和《与贸易有关的聪明产权协定》(TRIPS)等,形成更全面的多边制度体系。WTO将GATT 1947升级为《GATT 1994》,并纳入其法律框架。
3. 争端解决机制
争端解决依赖外交协商,程序松散且易被成员国(尤其是大国)阻挠。裁决缺乏强制执行力,常因“协商一致”规则导致僵局。
建立强制性和法律化的争端解决机制(DSU)。专家组报告自动通过,败诉方若不履行裁决,胜诉方可申请贸易报复(如加征关税)。这一机制显著进步了执行效率和法律约束力。
4. 成员国义务与例外条款
允许成员国通过“祖父条款”保留与GATT不符的国内法规,且进步中民族享有更多豁免权(如独特与差别待遇),制度约束力较弱。
实行“一揽子接受”规则,成员国必须接受所有多边协定,例外条款(如民族安全环保)使用条件更严格,制度统一性更强。
5. 贸易自在化深度与效果
通过多轮谈判(如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)降低关税,但非关税壁垒和农业纺织品等领域长期游离于制度之外。
乌拉圭回合(1986-1994)将农业和纺织品纳入制度,并推动服务贸易自在化。研究表明,WTO成员间的贸易流量比GATT时期增长更显著(成员间贸易增长171%,成员与非成员间增长88%)。
6. 成员构成与决策机制
初始仅23个缔约方,后期逐步扩展至128个(1994年)。决策依赖协商一致,缺乏透明度和效率。
截至2023年,成员达164个,覆盖全球97%的贸易额。虽然仍以协商一致为主,但通过“绿屋会议”等机制增强决策灵活性。
拓展资料
GATT为战后贸易自在化奠定了基础,但其临时性和制度碎片化限制了效力;WTO通过制度化改革和制度扩展,构建了更高效全面的多边贸易体系。WTO仍面临争端解决机制僵局(如上诉机构停摆)和新议题(如数字贸易气候变化)的挑战。